实务指南 | 以旧换新促发展 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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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于“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关键词,目前在增值税方面都有哪些知识点?

本文对消费品在以旧换新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和处理加以梳理

01 “以旧换新”需要缴纳哪些税?

1、增值税

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中,销售方应分别核算新旧产品的销售额。对于新产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旧产品的收购,如果销售方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可以按照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货物以旧换新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因为价值稳定,以实际收取的价格差额作为销售额。

但金银首饰除外,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同样,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特殊规定:

对于消费者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

在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方需要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如果企业消费者处置旧商品,应按照规定由企业消费者自行开具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处理原则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销售方将新产品的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将旧产品的收购成本确认为成本。

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02 应需要注意哪些调整税差异?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此过程中,旧资产的换出方应当注意调整税会差异。

情形一:换出方是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在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购入一辆新汽车。旧汽车购入价56.5万元(含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采用直线法按照5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已使用3年,其公允价值为15万元(含税价)。甲公司在购入旧汽车时,已将旧汽车购置费用在购入年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汽车的含税价格为60万元,甲公司为换购新汽车支付了45万元现金。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上,甲公司新增固定资产=60÷(1+13%)=53.1万元,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53.1×13%=6.9万元。

旧汽车账面上的净值为56.5÷(1+13%)-56.5÷(1+13%)÷5×3=20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的会计损失=20-15÷(1+13%)=6.73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5÷(1+13%)×13%=1.73万元,减少银行存款45万元。

税务处理上,换出的旧汽车属于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且已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换出时,其税收上的资产净值已经为零,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1+13%)-0=13.27万元,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3.27+6.73=20万元。

情形二:换出方是一般纳税人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仍以甲公司为例,假设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进旧汽车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上,截至换出时,旧汽车账面净值=56.5-56.5÷5×3=22.6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会计损失=22.6-(15-0.29)=7.89万元。税务处理上,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5÷(1+3%)×2%=0.29万元,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0.29-0=14.71万元。由于产生了税会差异,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4.71+7.89=22.6万元。

情形三:换出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旧资产的换出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进一步规定,2023年—2027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上,旧汽车账面净值=56.5-56.5÷5×3=22.6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会计损失=22.6-15÷(1+1%)=7.75万元。在税务处理上,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5÷(1+1%)×1%=0.15万元。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0.15-0=14.85万元。由于产生了税会差异,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4.85+7.75=22.6万元。

03 关于二手车的特殊规定

为鼓励二手车流通,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情形。一是减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3号)规定,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是便利二手车发票开具。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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