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 | 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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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企业在高速成长过程中,为了吸引外部投资或融资,需要改变资本结构来体现企业的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这时候,企业就会考虑将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同时,转增资本对股份公司而言,还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01 “转增资本”的基本概念

“转增资本”是指公司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的净资产有4个一级科目,分别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转增资本过程中,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但净资产各科目的结构发生改变。

“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比较复杂,为了方便理解,我们把净资产按照税收属性划分为四类,分别是:第一类:实收资本-股本,由股东初创注资或权益性投入所形成;第二类: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由股东投入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所形成。第三类: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由其他综合损益或公司经营利得和损失所形成;第四类:留存收益,由公司税后净利润所形成,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下图)

实收资本-股本企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部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是由公司的税后利润形成的部分

02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政原理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统称为留存收益,是由公司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的税后利润所形成,也就是说“转增资本”的留存收益其实均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理解了留存收益的性质,我们再来看“转增资本”这件事。在税收语言里,“转增”需要运用“分理原理”来解释,即:将“转增资本”分解为:第一步公司将税后净利润分红给股东、第二步股东再用分红款对公司进行投资注资,这两步动作来看待。

那么进行第一步视同分红时,则三类不同性质的股东需要按被投资公司分红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类:居民个人股东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居民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居民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资金流入,也就是说股东缺乏纳税必要资金。考虑到这种情况,国家允许以下4类公司转增时,居民个人股东可以申请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以自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三板挂牌公司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以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除北交所外上市公司留存收益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自解禁之日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居民企业股东

公司留存收益的转化为资本增资的过程,本质上可视为公司先行向居民企业股东分配红利,随后股东利用这笔分红资金作为再投资,从而增加其在公司中的注册资本。基于此,居民企业股东在税务处理上可采取以下思路进行:

1、居民企业股东获得留存收益转增的资本,按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其相互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居民企业股东与公司同属居民企业范畴,且增资行为发生在公司上市之前,因此居民企业股东符合上述申请免税待遇的条件,可以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该免税待遇。

3、居民企业股东未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该部分转增资本,允许作为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们可以概括为“转增环节免税,转股环节扣除”。既体现了税务处理的连贯性与公平性,也鼓励长期持有与资本积累。

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其独特之处在于自身并不直接承担所得税责任,而是扮演了税收传递的角色,将所投资企业产生的收益直接传导至其合伙人层面,由合伙人根据其各自的法律地位来履行纳税义务。简而言之,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所得税,税赋由合伙人依据其类型(如个人或企业)分别承担。

具体来说,当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获得公司转增的资本时,这一行为在税务上被视为合伙人直接取得了股息红利。对于个人合伙人而言,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股东作为合伙人的情况,同样被视为取得了股息红利,则需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税法特别指出,免税优惠仅限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持股所获取的股息红利。这意味着,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身也是合伙企业,则税收穿透原则将被应用,即将涉税事项继续向上追溯,直至最终到达个人合伙人或公司合伙人层面,随后再根据各自的税务规则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这也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避免了通过多层合伙架构逃避税负的可能性。

03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与“留存收益”的转增有所不同,原因是它主要是股东权益性投资溢价形成,若为股份制企业则是股票溢价发行的收入形成。(如下图)

居民个人股东对于居民个人股东,由于税收政策的表述不是非常明晰,实务中就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最被采纳的观点是:对于有限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2016年之后的处理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众股份公司,股本溢价转增,均无须纳税。
需要提示的是,企业应该在转增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进行沟通,了解其执行口径,以便提前做好税负测算及资本金规划。
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转增环节不征,转股环节不扣”)
合伙企业股东个人合伙人:保持与居民个人股东一致的处理方式。
公司合伙人:视同直接取得转增资本,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留存收益”都有所区别,它主要是由其他综合损益或公司经营利得和损失所形成。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处理。(如下图)

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规定,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居民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与留存收益转增的居民个人股东税务处理相同,优惠政策也相同。
居民企业股东暂无相关政策文件,实务中只能针对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应用税收原理进行分析。在分析时,可以根据其他资本公积形成前是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将其区分为税后其他资本公积和未税其他资本公积。以“转增环节不征,转股环节不扣”为主要原则。
合伙企业股东根据合伙人类型,适用居民个人股东或居民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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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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