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则深度研究报告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则深度研究报告

政策生效时间:2025年6月20日

本报告深入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分析电商、直播、跨境电商等平台的涉税信息报送规则,为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专业的税务合规指导。

一、政策背景与监管框架

1.1 新规出台的宏观背景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进入新阶段,通过"信息穿透"取代"税种增设",对网店、直播、跨境电商等场景实行同等化监管。

《规定》立法目的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政策实施背景:

  • 平台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5年,中国平台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涵盖电商、直播、共享经济等多个领域,交易规模庞大,税收监管需求迫切。
  • 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全面上线,税务部门的数据整合与分析能力大幅提升,为实现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 线上线下税收公平统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线上交易税收征管难度加大,需要通过制度设计确保线上线下税收公平统一。
  • 国际税收合作加强:全球160个国家联网查税,跨境交易的税收监管日益严格,需要建立统一的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机制。

1.2 核心监管框架与主要内容

《规定》构建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基本制度框架,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报送义务主体

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报送内容与时限

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免予报送情形

明确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减轻报送负担措施

明确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已经填报的涉税信息以及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保密义务

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责任

针对不同违法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发《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细化明确《规定》中的处罚要求和处罚事项。

1.3 与其他监管政策的协同效应

《规定》与其他相关政策共同构成平台经济税收治理完整闭环:

政策文件 主要内容 实施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 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时间 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7-9月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公告》(2025年第16号) 规定了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相关事项 2025年10月1日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 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形成协同效应,共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已实施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答》 作为政策执行层面的指导文件,帮助平台企业理解和落实相关规定 2025年7月发布

这些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的完整体系,从信息报送到申报纳税,从服务便利到违规处罚,形成了闭环管理。

二、主要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细则

2.1 电商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则

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此次涉税信息报送的重点领域。根据《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电商平台的涉税信息报送规则主要包括:

2.1.1 报送主体范围

电商平台的报送主体包括所有具备交易闭环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以及取得ICP备案或许可证的平台企业。具体包括:

  •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场所及服务的电商平台。
  • 小程序与快应用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 聚合服务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 其他营利性服务平台: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电商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2.1.2 报送内容与具体要求

电商平台需要报送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平台基本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收入信息:

1. 平台基本信息
  • 报送内容: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
  • 报送时间:《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 更新要求: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2.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 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 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 报送时间:2025年10月1日至31日(首次报送7-9月数据),之后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
3.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
  • 收入总额: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 退款金额: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 收入净额: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 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处理: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 收入确认时间: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 报送时间:2025年10月1日至31日(首次报送7-9月数据),之后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
4. 特殊情形报送要求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时,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2.1.3 电商平台报送操作流程

以淘宝平台为例,其涉税信息报送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淘宝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流程
  1. 1
    数据准备

    平台企业需要在左侧菜单栏找到财务收支账单,选择对应的月份(如报送7-9月份的数据,选择月份7-9)。

  2. 2
    收入分类统计

    按账单类型分别统计货款收入、补贴结算以及积分服务类的收入。

  3. 3
    数据申报

    将统计到的第三季度的收入金额按照实际的金额去进行申报,也就是按照收入金额减掉退款金额之后的实销金额进行收入的申报。

  4. 4
    税务处理

    对于货物销售类的电商公司,货款收入的这部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13%税率;而补贴和积分服务类的按照6%的增值税进行缴纳。如果是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货款收入和服务类的都是按照1%的增值税进行缴纳。

  5. 5
    报送方式

    平台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数据接口直连的渠道进行报送,也可以采用上传导入文件的方式完成涉税信息数据的报送。

注意事项

电商平台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则

直播平台作为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形态,其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主播收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上。

2.2.1 报送主体范围

直播平台的报送主体主要包括:

  • 网络直播平台:如抖音、快手、视频号、小红书等为网络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
  •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直播相关收入支付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主体。

2.2.2 报送内容与具体要求

直播平台的涉税信息报送内容除了一般平台需要报送的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外,还包括一些特殊内容:

1. 主播身份信息报送
  • 直播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 主播收入信息报送
  • 主播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打赏等非货币收入,这些收入以到达主播账户时间为准,按平台折算规则计入收入总额。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 主播收入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 主播收入的计税方式:2025年10月起,主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大大降低了主播的税负。
3. 特殊情形处理
  • 直播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平台内主播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 主播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 连续12个月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主播,平台企业应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2.2.3 主播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最新政策,主播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1. 累计预扣法的适用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费用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例如,某主播10月收入8000元,11月收入12000元,12月收入15000元,则:

1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 ((8000+12000+15000)×(1-20%)-5000×3)×3%-180 = 210元
2. 免税门槛的设定
  • 新规下一个关键节点是月收入6250元,这是平台分成后主播的"免税门槛"。
  • 年收入12万元的小规模主体,综合税负普遍锁定在1.5%-5%,且享增值税、六税两费减半等优惠。
3. 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个人带货主播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综合所得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主播年收入100万,个人提现,其应纳税额为:

100万×(1-20%)×40%-0.7万 = 31.3万元
4. 新旧政策对比

按旧规则,主播月收入较高时,预扣税率可能高达40%;而按新规则,采用累计预扣法,税负明显降低。

某主播三个月收入(8000元、12000元、15000元)个税对比

注意事项

直播平台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主播收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确保报送的收入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收入分类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2.3 跨境电商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则

跨境电商平台作为连接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桥梁,其涉税信息报送规则面临更多的复杂性和挑战,涉及跨境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等多个方面。

2.3.1 报送主体范围

跨境电商平台的报送主体主要包括: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速卖通、Shein等为境内外商家和消费者提供跨境网络交易场所及服务的电商平台。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 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的平台:如为跨境电商提供支付、物流、报关等服务的平台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的报送主体范围较广,涉及境内外多个主体,需要特别注意不同主体的报送责任和义务。

2.3.2 报送内容与具体要求

跨境电商平台的涉税信息报送内容除了一般平台需要报送的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外,还包括一些特殊内容:

1. 平台基本信息
  • 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 平台基本信息需要在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完成首次报送。
2. 身份信息报送
  • 境内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已取得登记证照和未取得登记证照的两类主体。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3. 收入信息报送
  • 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收入信息,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
  • 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时,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跨境电商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 特殊情形处理
  •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分拆收入问题。《规定》明确禁止通过变更主体、关联交易等方式分散收入避税,违者将被追缴税款并处罚。
  • 平台企业策划、协助、诱导、教唆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属于《规定》第十条"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3.3 跨境电商税务合规案例分析

跨境电商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以下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分析,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案例一:某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税务合规信息化建设

该平台通过以下措施实现了税务合规信息化建设:

  1. 税务合规流程自动化:平台开发了税务合规管理软件,实现了税务申报、缴纳、审计等流程的自动化处理,提高了税务合规效率。
  2. 风险管理:平台建立了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效降低了税务风险。
  3. 数据整合与校验:平台将报关数据、销售数据与回款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了有效的关联与校验机制,确保数据一致性。
  4. 合规架构优化:平台对其业务架构进行了优化,确保报关主体、销售主体与回款主体的一致性,避免账实不符。
  5. 利润回流规划:平台建立了合规的利润回流通道,确保海外利润能够合法合规地回流至国内。
案例二:某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税务合规改造

该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了税务合规改造:

1. 短期措施
  • 完善代运营协议文本,国内主体仅就"代运营服务费"进行申报,规避平台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 对无票采购部分,采用1039市场采购出口模式(适用5‰核定税率),单个主体年度额度控制在450万元以内;
  • 利润回流环节,通过园区注册个体户(核定征收率2%)实施,由企业主直系亲属控股,确保资金链路安全。
2. 长期结构优化
  • 新增店铺统一采用新加坡主体运营,切断国内税务机关的数据直接获取路径;
  • 新加坡账户大额利润通过国际信托通道(如汇丰、渣打国际信托)合规回流;
  • 核心运营主体采用阿米巴模式进行职能拆分,入驻税收返还园区,可享受最高70%以上的增值税返还优惠。

实施效果:

通过上述组合策略实施,该企业上千万利润的税负率已从原25%降至2%-5‰区间,年度节税额超百万元。

注意事项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境内外税务合规差异,确保收入数据准确、完整。特别是在2025年10月新规实施后,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风险将显著增加,需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务合规指南

3.1 平台内经营者税务合规策略

平台内经营者作为涉税信息报送的直接主体,其税务合规状况直接影响到平台经济的税收秩序。根据《规定》及相关政策,平台内经营者的税务合规策略主要包括:

3.1.1 税务登记与资质合规

市场主体登记
  • 年交易额超10万元的个人卖家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连续12个月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从业人员,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信息确认
  • 平台内经营者应尽快完成税务信息确认,建立合规账务体系。
  • 境内平台内经营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 境外平台内经营者需提供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等信息。
跨境电商经营者特殊要求
  • 对于在平台的经营收入信息和税务申报数据的差异,应定期进行梳理,消除不合理差异。
  • 跨境电商企业需特别关注境内外税务合规差异,确保收入数据准确、完整。
  • 跨境电商企业应尽早对店铺设立、出口报关、款项提取等商业活动进行梳理和规范,以降低税务风险。

3.1.2 收入确认与申报合规

1. 收入确认原则
  • 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 主播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打赏等非货币收入,这些收入以到达主播账户时间为准,按平台折算规则计入收入总额。
2. 收入申报要求
  • 平台内经营者应按照实际销售额履行申报义务,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 平台内经营者应关注平台报送的收入信息与自身申报数据的一致性,避免差异过大引发税务风险。
  • 跨境电商企业需特别注意报关数据、销售数据与回款数据的一致性,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引发税务风险。
3. 特殊收入处理
  • 直播平台主播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个人微信收款不走对公账户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微信支付的数据、发票记录等多维数据进行交叉比对,锁定逃税行为。

3.1.3 合规账务体系建设

财务制度建立
  •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核算准确、完整。
  • 规范会计核算,确保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符合税法规定。
凭证管理
  • 妥善保管交易凭证、支付凭证、物流凭证等相关凭证。
  • 确保税务申报有可靠依据。
跨境电商特殊要求
  • 确保报关数据、销售数据与回款数据的一致性。
  • 关注买单出口货物的入库记录与海外仓数据的一致性。
  • 确保代运营协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重要提示

2025年10月新规实施后,税务机关将通过大数据穿透打破税企信息不对称,以往企业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可能存在的差异将无所遁形。因此,平台内经营者应尽早建立合规的税务管理体系,避免因数据报送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3.2 网络主播税务合规策略

网络主播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税务合规问题备受关注。根据《规定》及相关政策,网络主播的税务合规策略主要包括:

3.2.1 主播身份与收入类型确认

主播身份界定
  •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 主播与平台的关系可能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不同的关系类型会影响税务处理方式。
收入类型确认
  • 主播收入主要包括:直播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带货佣金收入、坑位费收入、平台分成收入等。
  • 主播收入可能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如虚拟礼物)存在。
  • 主播收入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收入性质界定
  • 主播收入可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
  • 2025年10月起,主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可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按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3.2.2 主播税务申报与缴纳

1. 申报方式选择
  • 主播可以选择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由平台企业或MCN机构代为申报纳税。
  • 2025年10月起,主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计预扣法,由支付方(平台或MCN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需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于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次月15日内办理代办申报。
2. 增值税处理
  • 主播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 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 连续12个月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主播,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处理

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费用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 主播月收入6250元是"免税门槛",低于此收入水平的主播税负较低。
  • 年应税收入≤120万元的小规模主体,综合税负普遍锁定在1.5%-5%,且享增值税、六税两费减半等优惠。
4. 主播收入典型案例
案例 收入情况 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
案例一 三个月收入分别为8000元、12000元、15000元 按新规则累计预扣法计算 三个月合计390元
案例二 年收入100万,个人提现 100万×(1-20%)×40%-0.7万 31.3万元
案例三 月收入1万,平台分成后实际收入约8000元 按新规累计预扣法计算 不足200元

3.2.3 主播税务风险防范

1. MCN机构责任
  • MCN机构应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
  • 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做到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 MCN机构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旗下签约主播发放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将面临税务处罚。
2. 典型税务风险案例
案例一: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
  • 多列成本,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旗下签约主播发放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少缴税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261.51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9.70万元

处理结果:

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10.06万元;对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行为处以罚款215.82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广东惠州高赋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 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
  • 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
  • 公司自身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

处理结果: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其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案例三:某主播个人税务违规

违法事实:

  • 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
  • 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243.50万元

处理结果:

税务部门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2.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3. 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 合规收入确认:主播应确保收入的确认符合税法规定,不得隐匿收入或进行虚假申报。
  • 规范支付方式:主播应通过对公账户或二类卡收取经营款项,避免"家用钱"被误认为隐匿收入。
  • 合理享受优惠:主播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月销售额≤10万元免增值税;房租可选1%-5%核定;零工专项附加扣除一次填完。
  • 及时自查自纠:主播应定期对其收入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纠正。对账单差异>5%的,30天内补申报可免罚款。
  • 增强合规意识:主播应增强税务合规意识,提升税务合规水平,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重要提示

2025年10月新规实施后,平台将报送所有主播的后台收入信息,主播取得的高额佣金、坑位费等收入应主动自查补税。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个人带货主播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综合所得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主播应尽早建立合规的税务管理体系,避免因税务问题影响职业生涯。

四、税务机关数据安全与监管措施

4.1 税务机关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税务机关作为涉税信息的接收方和管理者,其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根据《规定》及相关政策,税务机关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4.1.1 法律法规保障

1. 保密义务规定
  • 《规定》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2. 责任追究机制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1.2 技术安全措施

1. 数据加密技术
  • 税务机关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对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进行加密处理。
  • 数据传输时使用SSL/TLS等加密协议,数据存储时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2. 访问控制
  • 根据员工职责分配权限,限制对税务数据的访问。
  • 实施多因素认证机制,如密码加手机短信验证码。
3. 数据完整性保护
  • 通过SHA或MD5等哈希函数,对税务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
  •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税务数据的来源可靠性和不可否认性。
4. 数据备份与恢复
  • 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
  • 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异地的数据中心,制定详细的灾难恢复计划。

4.1.3 管理安全措施

1. 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 实施数据留痕管理制度,确保数据操作的可追溯性。
2. 人员管理
  • 对接触涉税信息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 对工作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可信度。
3. 安全审计
  • 定期对涉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 对系统日志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安全事件。
4. 应急响应
  •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和恢复流程。
  •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税务机关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不断完善,为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和管理基础。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税收服务环境。

4.2 税务监管技术手段与发展趋势

税务机关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采用了多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根据《规定》及相关政策,税务监管技术手段与发展趋势主要包括:

4.2.1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监管

1. 大数据穿透监管

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穿透打破税企信息不对称。以往企业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可能存在的差异,现在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穿透获取真实全面的数据,让企业经营无所遁形。

2. 人工智能税务审计

利用AI进行税务审计,可以快速识别异常模式,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机关建立了智能风险预警系统,对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税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3. 数据比对分析

税务机关通过对平台数据、报关信息、账户流水等多维度数据的比对分析,发现异常交易和潜在的税务风险。税务部门有"金税四期系统",能把平台数据、报关信息、账户流水串起来核对,只要有异常,就可能被查。

4.2.2 区块链技术应用

1. 发票全上链

电子发票一开就自动"上链"存档,虚开发票系统立刻亮红灯,就像手机定位一样,连藏都藏不住。企业申报数据一出,系统自动比对,多开1分钱,它都给提醒。

2. 交易数据不可篡改性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为税务数据提供了新的安全层级,防止数据被非法修改。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税务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4.2.3 跨境税收监管技术

1. 全球税收信息共享

现在全球160个国家联网查税,微信打赏的"小红包",海外房产的收益全在税务系统里"亮着灯"。跨境交易的税收监管日益严格,需要建立统一的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机制。

2. 跨境数据监控

税务机关建立了跨境交易数据监控系统,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跨境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税务机关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了对跨境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4.2.4 监管技术发展趋势

1. 技术融合趋势

税务监管技术呈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应用,将为税务监管带来革命性变革。

2. 实时监管趋势

税务监管将从事后监管向实时监管转变,通过实时数据采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税务风险。

3. 精准监管趋势

税务监管将更加精准化,通过对纳税人行为的分析和预测,实现精准监管和个性化服务。

4. 协同监管趋势

税务机关将与其他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管合力。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共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税务监管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更加高效、精准和智能。同时,也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5.1 平台企业违规情形与处罚标准

平台企业作为涉税信息报送的主体,其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根据《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平台企业违规情形与处罚标准主要包括:

5.1.1 平台企业违规情形

根据《规定》第十条,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面临税务处罚: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 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2.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瞒报涉税信息:故意隐瞒部分或全部涉税信息。
  • 谎报涉税信息:提供虚假的涉税信息。
  • 漏报涉税信息:因疏忽或故意未报送部分涉税信息。
  • 因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由于平台企业的技术问题、管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报送的涉税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
3.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 明确拒绝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 拒绝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1. 累计2次(含)以上瞒报,谎报涉税信息的。
  2. 平台企业策划、协助、诱导、教唆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1.2 处罚标准与措施

根据《规定》第十条,平台企业违规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

1. 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漏报涉税信息的,按违法行为次数予以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生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且未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记为一次。其中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漏报涉税信息的,按连续12个月累计。
2.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处罚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瞒报、谎报涉税信息的,按互联网平台企业存续期间累计。
  • 对于分拆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税务部门将依法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特别是平台企业策划、协助、诱导、教唆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3. 停业整顿具体措施
  • 对被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机关将采取系列措施:一是通过停止发票领用、降低发票额度等方式,限制其开具发票,并在其他企业向其开具发票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二是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通报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三是按程序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 对在停业整顿期内积极整改,依法依规完成涉税信息报送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及时停止相关处罚措施。
4. 其他法律后果
  • 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 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 列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企业,将面临贷款、投标、平台流量受限等后果。

重要提示

平台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因此,平台企业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