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受让付款及代扣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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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受让付款及代扣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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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做股权变更的时候遇到几个问题,简化来说:甲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原股东为自然人A,实收资本1000万,现在自然人B想从A处购买全部股权,作价1500万,我的问题是:

问题1.B的1500万是直接付给A对吗?需要代扣代缴A的所得税吗?代扣代缴个税的基数是500万?

问题2.甲公司只需要做股权变更吗,把股东A变成B,还有其他操作吗?

问题3.如果B付款给A,相当于B付出1500万成本,只取得甲公司1000万的股权,多付出的500万,可以在甲公司账上体现吗,怎么体现,如果不能提现,B付出的1500万成本在未来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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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的,B应直接将1500万支付给A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在此交易中,B负有代扣代缴A所得税的义务。关于代扣代缴的基数,它并非简单地基于增值额500万,而是根据A的实际所得来计算。A的所得为其股权转让收入1500万减去其相关成本,这里的成本可能仅仅是原始投资1000万,但若存在溢价投资情况,成本可能还包括超过1000万的部分,如实收资本的增加及资本公积或资本溢价等。

第二个问题:甲公司仅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股东A变更为B,无需进行其他额外的法律或财务操作。

最后一个问题:甲公司的账簿上不会直接体现这1500万的交易金额,因为这笔钱是支付给A的个人所得,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无直接关联。在甲公司的账面上,仅会记录实收资本项下股东明细的变更,即A转给B的股权变动。对于B而言,若未来他选择再次转让股权或撤资,则以其支付的1500万作为成本进行税务扣除,前提是保留好所有相关的交易资料和凭证,当然税务部门也会有相应的记录。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加微信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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